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复函
| 【发布部门】 财政部 | 【发布文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4-12-01 | 【实施日期】 1994-12-01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
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94]豫财农税字第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县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994年12月1日